假设示例

示例,不是个案审查

某经营者只考虑较小摊位的营业额,忽略了另一处经营地点。

先厘清哪些经营单位和营业额在法律上应一并考虑。仅有地点清单不能回答这个问题。

你可以准备什么

  1. 说明所有实际使用的销售地点和收银方式。
  2. 将已有记录对应到其期间和经营地点。
  3. 请厘清相关的企业和营业额归属。

使用非电子现金柜只是检查的起点,既不代表一律豁免,也不代表一律有缺陷。

可带走的工作表

正确理解草案

尚未成为现行法律

草案面向从事工商经营、农业或林业经营,或自由职业活动的纳税人。因此,仅凭一个营业额数字尚不能判断其适用范围。

政府草案原则上计划从 2028 年起,针对总营业额达到以下范围的企业引入电子收银机使用义务: 每个日历年超过 100,000 欧元 。草案明确引用 § 19 第 2 款第 1 句 UStG 中的营业额定义。

草案针对满足以下条件的纳税人设有例外: 接受现金付款,且每个日历年的现金营业额低于 12,000 欧元 。因此,只接受银行卡付款的企业,不能仅凭现金营业额为零就认为自动适用例外。

仅凭草案,目前不会产生取得设备的期限。

门槛与待确认事项

Bundesrat-Drucksache 585/26:《第二部收银法》